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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企业所得税有汇算清缴,个人综合所得个税拟也引入年终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18-08-03 08:42
来源:国税总局

这次个税改革的亮点颇多,其中较大的一个亮点就是:下一步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拟引入年终汇算清缴!

具体内容如下: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自行申报。

③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请问一下,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项目?每月如何扣除?扣除多少?

答复:

①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确定。

②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之上的叠加扣除,因此专项附加扣除不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而是应按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扣除。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最大限度地简化征管操作,便于纳税人遵从执行。具体范围和标准需要结合居民家庭有关费用支出的总体情况研究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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