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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自2019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全面取消!

发布时间:2019-10-18 11:04
作者:辅周财务

误  区

自2019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全面取消!


注  意

自2019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发生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不再实行备案制。


参  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应自行留存以下证明材料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列一


王强入职甲公司成为员工,甲公司给王强年薪120万元,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费用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等。  

个税=(120万元-6万元)*45%-18.192万元=33.108万元


案列二


假设王强不入职甲公司,王强成立一家个体户乙,甲公司跟乙公司变为服务关系,支付个体户乙120万元,个体户乙定率征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

个税=120万元*10%*20%-1.05万元=1.35万元



案  例

好多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存在对外出租包装物的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注  意

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应按照税法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参  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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