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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政策该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7
作者:辅周财务
01

问:我想了解一下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2

问:免税申报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么?

答: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须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03

问: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呢?

【一般纳税人】

第一步: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

第二步: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新的减免税性质代码如下:

0001120602|SXA031901111|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001120603|SXA031901112|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001120604|SXA03190111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001120605|SXA031901114|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001120606|SXA03190111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增值税。


第三步: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步: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

第二步: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04

问:如果可以适用免税政策但是已经申报纳税了,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其中:

1.选择采取更正当期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在本月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原申报界面,点击“撤销”按钮,撤销当期申报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注意:纳税人如申请退税,应先更正申报。

2.选择采取在下期申报中调整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在下期纳税申报时,用负数填报上期对应的已适用征税政策的销售额,并同时填报相应免税销售额。 


05

问:我公司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么?

答: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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