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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这4个误区,会计不注意,企业就有税收风险

发布时间:2018-04-12 10:45

1、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要分清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税收法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导致的转出。

避免与视同销售混淆,货物视同销售需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需按财税[2016]36号文处理。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属于不得抵扣,如取得专票则需先认证再转出处理;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则属于视同销售,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不得抵扣项目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要分清

有很多人总是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起来,其实这完全是误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法规明确规定的,采取正列举方式,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议不需要开具或索取专票,因为无论如何不管现在还是未来均无法抵扣。

3、以不动产对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之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正常缴纳增值税,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4、从自然人处无法取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全面营改增之前,从自然人处确实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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