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预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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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预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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