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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

发布时间:2018-04-17 09:4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名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有国家税务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寻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先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寻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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