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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提供劳务,劳务费如何做账务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8-08-06 09:02
来源:国税总局

问题描述: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提供劳务(独立核算分公司)这样的业务劳务费收入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接受劳务方要求总公司开具发票并将劳务费支付给总公司,这种情况下总司以什么方式将这部分劳务收入支付给分公司?谢谢!

专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专家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建筑行业允许总公司签订合同后,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价款,并由分公司地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他行业只能由总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总公司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总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总公司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总公司将款项转给分公司时需要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公司就分包金额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如果属于建筑行业,建议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的规定,由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收款后转付分公司,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开具发票,这样不会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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