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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了,单位购买的购物卡,怎么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8-09-25 09:21
来源:国税总局

一、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

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比如超市的购物卡

2.多用途卡

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那么对于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如何开票?如何被扣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即无论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都要分一下情况区别对待。

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时,不纳增值税,但可向购卡或充值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销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买方:在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作为 “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等,再税前扣除。

二、加油卡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即加油充值的预付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同时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义,不属于多用途卡。

那么对于加油充值的预付卡如何开票?如何被扣呢?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

发售方:

发售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原规定未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建议加油卡预收款参照现行单用途卡、多用途卡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加油后,不同于单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后不得开具发票,发售方可凭实际实际加油记录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卡方:

购卡时,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预付帐款”处理,加油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根据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三、ETC充值卡

对于使用ETC预付款缴费方式,类似于多用途卡的处理

前期客户预付费时,由于收款方为ETC客户服务机构,而不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因而无需作为预收款在收到当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后期发生通行费后,ETC客户服务机构根据不同收费公路的里程将通行费划拨给不同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收取服务费。ETC客户服务机构就所收的服务费按“现代服务—其它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到ETC客户服务机构划转的通行费,按“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属于非营利法人,收取通行费不征增值税);

对于购卡方:如选择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因尚未实际接受服务,既无法抵扣增值税,也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要抵扣只能选择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并根据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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