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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城建税和附加税费的规定,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18-12-12 10:41
来源:国税总局

1.月销售额不超过多少可以免征附加税费?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出口的产品退还的消费税、增值税,是否退还城建税?

答:不能。《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之前已经缴纳的城建税和附加税费可以退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建安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税费分别应该在哪申报呢?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适用哪个税率?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在哪缴纳(预缴)增值税,相应城建税及附加就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增值税预缴地和申报地存在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无需补缴。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要不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需要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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