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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变更股东的印花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02 11:30
来源:国税总局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最近发现公司18年11月收到新股东投资款1000万,账面12月记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但是18年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19年2月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新增股东完成;请问如果我今年3月申报增资1000万对应的印花税,肯定会有滞纳金,有没有办法能规避滞纳金税务风险?

专 家 回 复: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2018年11月份实际收到股东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款应在2019年第一季度缴纳,也就是说2018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增加数1000万为计税依据缴纳的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为2019年第一季度申报缴纳印花税款。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没有申报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如果贵司在3月份及时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则没有纳税风险。

专家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

四、印花税。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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