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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哪些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9-11-18 09:41
作者:辅周财务
Q:

1、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A:

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Q:

2、去年捐赠的扶贫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无法追回全部联次,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A:

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第三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Q:

3、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A:

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安置的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Q:

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吗?

A:

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Q:

5、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哪些税收优惠?

A:

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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